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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喜 | 从案例角度解析针对参数特征的新颖性推定规则
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1、规定了参数特征的使用条件,且产品类型从化学产品扩展到其他类型的产品
2、针对参数特征的新颖性审查规则,从“直接认定不具备新颖性”调整为“推定不具备新颖性”
二、适用新颖性推定规则的前置条件
1、如何理解参数特征是否“已经隐含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组成”
直接反映产品结构组成的参数(“结构参数”,如分子量、聚合度、粒径晶体尺寸、取向度、交联度、结晶度、密度等); 反映产品性质性能的参数(如粘度、热导率、拉伸强度、弹性模量、电导率、透光度等); 间接反映产品结构组成的参数(根据仪器分析获得的测试数据,如红外、核磁、紫外、X射线衍射仪(XRD)、热重分析仪(TGA)、流变仪)
2、如何理解“无法区分开”及证明标准
3、适用新颖性推定规则的几种情形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反证的证明标准及难点
四、关于新颖性推定规则在确权程序中的适用
五、关于不同版本审查指南的适用
六、小结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第127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2】《浅谈发明专利中高分子领域物理化学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张旭、翟燕燕,知识产权;【3】2010年版《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十章第5.4节;【4】第142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2011)高行终字第726号行政判决书;第105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2009)高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5】第7668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2015)京知行初字第3271号行政判决书;
【6】第11567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2019)京行终3609号行政判决书;【7】第3130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2012)高行终字第1771号行政判决书;
【8】第243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第283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9】如何分配推定新颖性过程中的举证责任,苑伟康,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9月14日第009版;新颖性推定方式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探讨——医药生物领域专利新颖性评判热点问题分析,魏聪,药学进展 , 2015年8期;推定方法在参数限定化学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判断中的适用,赵楷、苑伟康,2016年11月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10】第137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11】晶体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李亚林,2013年10月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12】第155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2015)知行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13】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522号行政判决书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553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孙喜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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